商標是用以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是市場經營主體品牌建設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市場未動,商標先行,為防止商標被搶注以及可能產生的侵權風險,市場主體往往在新的品牌產品進入市場之前,便對該產品所使用的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但受到市場導向,商標的形態、樣式為適應不同的使用場景會發生變化,例如:商標文字進行藝術化設計;增/減圖形、文字要素等。此外,隨著審美的變化,市場經營主體也會對其商標更新迭代,在保持原有商標核心內容的同時,通過不同的風格設計來凸顯新風尚、新氣象,從而吸引消費者。因此,市場主體旗下品牌商標多呈現多樣化的表現形態。
對此,筆者通過查閱以往的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案件,結合法律規定,對市場經營主體在實際使用中改變注冊商標標志使用的認定情況進行分析,探索改變注冊商標標志使用的商標撤銷案件應對方法及商標保護策略。
>>> 一、商標撤銷案件中對改變注冊商標標志使用的認定考量因素
(一)是否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商標的顯著特征,亦即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應該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特征,具體來講,是指商標能夠使消費者識別、記憶,進而發揮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與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對此,筆者在將通過單一要素注冊商標以及多要素組合注冊商標兩個維度進行分析。
1、單一要素注冊商標實際使用中增/減部分構成要素
當僅由中文、英文、圖形等單一要素構成的注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增加或者減少的部分構成要素僅為注冊商標中缺乏顯著特征的部分,未改變的部分足以起到商標識別作用,則認為其整體未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視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反之,其增加或者刪減的部分要素足以使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發生變化,則不能視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2. 組合形式的注冊商標實際使用中拆分要素使用
(1)拆分后僅使用其中部分要素
當多要素組合形式構成的注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拆分其構成要素使用,拆分使用的標志未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反之,拆分使用的標志使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發生變化,則不能視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2)拆分后與其他標志結合使用
當多要素組合形式構成的注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拆分其構成要素,并與其他標志結合使用,致使該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發生改變,不能視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二)是否具備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意圖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行為。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一方面,商標的使用是商標專用權得以維持和保護的必要條件,商標的使用是商標功能實現的前提,只有發揮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才能構成商標的使用。另一方面,商標的價值體現在使用過程中,其所承載的商譽是通過商標的使用而獲得的。商標的使用意圖,即商標權利人具有將其申請注冊的商標投入商業活動中,從而指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來源的主觀意識。
然而,每一件商標都為獨立的個體,擁有自主的商標權利,并非一概而論。因此,在商標權利人擁有商標顯著特征未發生改變、能夠指向同一品牌的多件系列商標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構成對該系列商標中的哪件商標的使用則需要依據商標權利人的使用意圖判斷。對此,筆者在本文中通過商標權利人是否已就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申請注冊商標進一步剖析。
1、實際使用的標志在指定期間內已核準商標注冊
若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在指定期間內已核準注冊,即便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訴爭商標的主要部分或顯著特征未發生改變,也應當認定商標權利人的商標使用意圖指向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而非訴爭商標標志。
2、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在指定期間內已提交注冊申請
若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在指定期間內已向行政機關申請注冊,雖然尚未核準注冊,但該商標確已存在,即便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訴爭商標的主要部分或顯著特征未發生改變,也應當認定商標權利人的商標使用意圖指向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而非訴爭商標標志。
3、實際使用的標志晚于在指定期間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若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晚于指定期間內向行政機關申請注冊,即實際使用的標志在指定期間內并未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存在,則可以推定商標權利人是對訴爭商標的使用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