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出海,如何挑選商標申請類別和指定商品/服務
從國務院公布的我國2023年前三季度進出口數據來看,鋰電池、電動載人汽車、太陽能電池,這三個被冠以“新三樣”之名的產業,其出口值連續14個季度保持了兩位數增長。在出口熱的同時,新三樣所屬行業的出口商標數據也相應增長。其中,作為直面消費群體的新能源汽車,今年以來,在出海商標布局方面,也表現亮眼。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新能源汽車出口海外,其在商標申請的類別選擇,以及商品和或服務項目挑選上,有哪些行業特性呢?
接下來,筆者結合自身多年服務中國企業在海外商標申請方面的經驗,以及新能源汽車在海外商標布局的公開數據,與大家一起探討,應該怎樣挑選商標申請類別,指定商品/服務;挑選類別時,要遵循什么樣的先后順序;在當前發展階段是否值得布局;指定商品/服務時,要從成百上千的項目中,挑中最合適的那幾項來申請,能確保最終授權。
>>> 第12類-汽車及其結構部件等
毋庸置疑,包含了“運載工具;陸、空、海用運載裝置”的第12類,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類別。
當前尼斯分類中,第12類包含有Electric一詞的商品超過30項,說明分類表也在不斷更新,以適應新能源汽車企業對商標注冊申請的需求。其中,電動運載工具Electric?vehicles;電動陸地車輛Electric?land?vehicles,是被指定頻次較高的商品。新能源車企,尤其整車車企,可以參照Tesla, Inc.(以下簡稱特斯拉),或國內頭部新能源車企在海外商標申請所指定的商品。以特斯拉為例,其2023年最新申請的第12類商品為:
all terrain vehicles; land vehicles; electric vehicles, namely, all terrain vehicles, automobiles, and trucks; trucks; and structural parts therefor. (中文翻譯:全地形車輛;陸地車輛;電動汽車,即全地形車、汽車、卡車;卡車;以及相關的結構部件。)
因特斯拉為美國企業,其在申請商標時,會基于美國商標保護的原則,選擇更具體,且有投入實際商業使用的商品。中國的新能源車企在進入美國市場,布局商標申請時,也需遵循這個原則,基于實際使用或短期內規劃,挑選商品項目,以防因選擇的商品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而無法獲得保護。
在歐盟、俄羅斯等在商標申請之初無使用要求的國家/地區,則可以依據商品項目的數量限制,適當的擴大保護,但仍建議參考商標實際使用規劃而定,以免因未使用的商品而被第三方提起不使用撤銷。
>>> 第9類-APP,電池等
除第12類,第9類也是新能源汽車出海進行商標保護時,選擇的一個重要類別。尼斯分類中文版對應的0901小類中,與汽車操作相關的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智能駕駛輔助系統,智能網聯系統等,是新能源汽車布局的熱門商品。相應商品參考如下:
recorded computer software for operating motor vehicles in connection with intelligent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recorded computer software for tracking driver behavior.(中文翻譯:與智能駕駛輔助系統相連的機動車輛操作用已錄制計算機軟件;用于跟蹤駕駛員行為的已錄制計算機軟件。)
第9類,尤其是包含了軟件的0901群組,幾乎是任何智能化的企業在申請商標時會保護的群組,因而第9類的申請,較之其他44個類別申請難度要更高。遞交第9類商標申請是時,可能會被各國商標局引證各行各業的在先商標來駁回申請。因此,在以歐美等為代表,能夠接受比較細致的商品描述的國家/地區,建議企業盡量選擇更具體的商品,例如上面提到的“用于跟蹤駕駛員行為的已錄制計算機軟件”,這樣就可以和醫療軟件相區分,從而獲得商標共存。
按上述建議挑選商品,可以盡可能確保申請人在細分領域的商品項目上得到保護,但對應國家的(非規范商品)官費及律師的審核等服務費會相應增加。企業可結合自身的需求,確認是按通用的規范項目,例,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來提交申請,還是參照上述實際使用的商品進行保護。
除了0901群組外,0922群組的電池,充電樁設備,如果新能源車企的產業鏈覆蓋到此范圍,則需要對應進行保護。相應商品參考如下:
Battery Charging Units; Charging Station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Units for Rechargeable Equipment; Charging Station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Units for Motor Vehicles.(中文翻譯:電池充電裝置;電動汽車用充電樁;可充電設備用充電裝置;電動運載工具用充電站;機動車輛用充電裝置。)
此外,車載音響系統,音頻設備,導航設備等,同樣屬于第9類。對于產品覆蓋面較廣的汽車企業而言,可依據海外市場的規劃,和實際銷售的需求,在本類別擴充商品。
>>> 第37類-“4S店服務”等
汽車的銷售及售后等,持續到現在依然更多是依靠線下的4S店來提供。汽車銷售服務4S店,是一種集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Survey)四位一體的店鋪。對于需要在當地設立4S店來提供線下服務的新能源車企而言,這類服務主要是通過注冊申請第37類商標來獲得保護。
車企的消費群體,依據購買力的不同,會被車企按照售價進行劃分。例如,A級車針對10W以下售價的車型,B級車針對10W到20W售價的車型等。新能源車企的消費群體,同樣也適用類似的劃分原則。在推出相對高端品牌時,該品牌除12類布局可以外,建議同時申請第37類。此種做法的好處是,針對該消費群體,在有別于原品牌線的4S店中,讓消費者享受與高價位對等的汽車服務。
汽車保養和修理,運載工具充電服務等是在本類注冊申請的重要服務。當前美國針對使用證據的要求愈加嚴格,在美國申請第37類,要評估是否能提供相應服務的使用證據。意圖使用和已使用均要求在申請階段遞交使用證據,才能最終拿到商標注冊證。如申請人規劃在美國使用,要提前布局進行保護,則建議通過馬德里延伸到美國,或基于優先權/他國注冊來申請。通過這三種途徑,申請人在申請階段無須遞交使用證據,而是在商標核準注冊后的5-6年,遞交使用證據以維持商標效力。
>>> 第35類-汽車的批發和零售服務等
4S店的整車銷售,零配件等,如果是為他人提供服務,則其保護是在第35類。第35類是個非常特殊的服務類別。在海外,申請人可以選擇第1-34類具體商品對應的批發和零售服務,例如汽車的批發和零售服務來申請商標。如果新能源車企在海外提供第三方平臺,代理等服務,則需要在本類別進行保護。另外,提供電動汽車和能源產品領域的商業、貿易和公共政策信息,商業咨詢等涉及到新能源領域的服務的,也可以選擇在35類進行保護。
此外,在第35類主動進行商標申請,從商標保護的角度而言,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因,一是預防第三人在35類搶注,一旦出現該情況,對于企業在當地的合法經銷商的銷售行為,會造成影響。二是在部分國家,例如泰國,審查員依據規定會進行跨類審查。第35類因其特殊性,幾乎可以所有行業的商品及服務發生關聯,因而在跨類引證駁回中,引證第35類商標出現的頻次較高。因此,無論是出于真實需求,還是防御性目的,第35類申請都應該是要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