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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連載① | 備受爭議的等同原則是如何被接受的
金銘
2023-06-26 17:33
華進專利事業群
摘 要
等同原則起源于美國,隨后在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適用已基本上獲得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但是,等同原則自引入我國后,其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因擴大適用以及造成判決不公正而引起的爭議從未停止。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的不斷發展,專利侵權案件不斷增多,等同原則的適用標準需要得到明確[1],進而保障專利侵權案件的裁判標準統一,這對推進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激勵我國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試圖探討限制等同原則引入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考量的因素,以幫助明確等同原則的適用。
受篇幅限制,完整文章將分四期推送,本文為首篇,作者將對等同原則的正當性進行分析。四期連載后完整版內容可在公眾號內獲取。
>>> 一、等同原則的適用備受爭議
等同原則用于專利侵權的判定,起初并非由法律規定,而是始于判例并發展形成。
等同原則起源于美國,大約萌芽和產生于19世紀的早中期,第一個體現等同原則精神的案件是1813年的Odiorne v.Winkley案,在該案中,美國法院指出:“僅貌似不同,或微小改進,并不能勾銷初始發明人的權利”,不過,1853年的Winans v.Denmead案則普遍被美國學者認為是美國等同原則的開端。隨后,等同原則在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目前,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適用獲得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我國也于2001年6月2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正式確立了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同原則。不過,等同原則在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中,逐漸出現了適用過寬的傾向[2],導致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引入等同原則后,會不適當、不合理地擴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使得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容易被擴大適用,造成判決的不公正,這引發諸多爭議。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理應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權利要求依據其記載的技術特征,理論上能夠劃定出一個清晰的權利邊界,在權利邊界之內,權利屬于專利權人,在權利邊界之外,權利屬于公眾。
但是,等同原則的精神卻旨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可稱等同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由于依據等同原則確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實際上超過了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所限定的范圍,因此,依據等同原則所確定的所謂“等同保護范圍”實際上無法給出確定(或固定)的權利邊界,這種精神與法學原理中對權利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精神相悖,也導致等同原則在學術界一直備受爭議。
>>> 二、等同原則緣何被接受
既然等同原則的精神與法學原理的精神背道而馳,那么等同原則又是如何產生,并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所接受的原則呢?等同原則的正當性如何得以體現?筆者試圖從一些角度對此予以探究:
早期的專利制度中,專利申請文件僅有說明書,沒有權利要求書,美國1836 年修訂之前的專利法對說明書規定:“完全闡明其發明的原理,舉出若干運用了發明原理的實施例,并通過這些與其他發明相區別”。從美國專利法對說明書的規定可以看出,早期的說明書通常也僅是闡述發明原理,描述運用發明原理的具體實施方式。當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法院只能夠依據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記載對技術方案進行提煉總結,歸納出發明創造的實質和核心所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據此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進行比對。由于說明書中僅記載發明原理和實施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無法在說明書中明確,專利權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只能在侵權訴訟中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因此,等同原則產生的初衷,主要是為專利權人提供一種補償性的手段,基于公平原則,阻止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的實質和核心被抄襲。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即便后來專利申請文件中出現了權利要求書,但是由于早期專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語言文字描述的局限性等因素,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的初期也不具備主張最大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超前意識和經驗,法院如果在專利侵權判定中不依據等同原則適當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很容易被抄襲,喪失掉合理的專利權,致使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產生權利不利后果,這并不符合公平原則,也是社會公眾最初接受等同原則的理由。
專利制度發展至今,全面覆蓋原則逐漸成為了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首要原則。全面覆蓋原則,又稱為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判定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將全面覆蓋原則與等同原則對比可知,全面覆蓋原則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與等同原則的精神形成抵觸,不過,全面覆蓋原則卻完美地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六十四條中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如何確定的基本精神。
依據全面覆蓋原則進行的專利侵權判定可以稱為字面侵權判定,即依據權利要求中的字面記載內容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侵權。但是,經各國司法的長時間實踐發現,如果過于依賴權利要求中字面記載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容易出現很多問題,比較顯著的就是容易導致被控侵權人僅通過簡單替換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一些技術特征,就能夠非常輕易地規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的文本撰寫者雖然始終致力于將相關科學技術中所有可能涵蓋的技術方案都囊括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中,但是,這種情況通常僅存在于理論之中,對于文本撰寫者而言,這種撰寫效果的實際操作難度極大,如果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死摳權利要求中字面記載的內容,形成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將難以對發明創造內容形成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得專利權人喪失合理的專利權,進而喪失發明創造的熱情,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因此,如果一種死板的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導致人們的發明創造熱情被嚴重抑制,那么這種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就違背了專利制度建立的初衷。
美國前總統亞伯拉罕·林肯也曾說過,“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這是其給美國專利商標局大廈的題詞。所以,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具有追逐合法利益并使之最大化的欲望,專利制度正好滿足理性人的這種欲望,進而達到激勵創新的效果,這是專利制度激勵人們開展發明創造的基本邏輯。
等同原則作為一種彈性的原則,可以彌補字面侵權判定的不足和缺陷,在文本撰寫者無法利用文字描述為發明創造構建出得以合理保護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時,等同原則便能夠成為一種救濟性的手段。
目前,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通常的判定邏輯是先適用全面覆蓋原則進行專利侵權判定,基于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構成相同侵權,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相同侵權,則可以直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侵權成立。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不能構成相同侵權,再適用等同原則進行專利侵權判定,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所以,實踐中的專利侵權判定方法是先適用全面覆蓋原則進行相同侵權判定,后適用等同原則進行等同侵權判定的判定邏輯,相同侵權判定和等同侵權判定是串聯的替換關系。
因此,等同原則的適用在如今屬于對全面覆蓋原則的一種補充,等同原則作為彌補全面覆蓋原則的補充性原則,本質上具有正向的指導意義,這使得等同原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適用具備正當性。
[1]. 等同原則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立下來,但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在適用等同原則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擴大適用且程度不一的問題.《專利侵權判定規范的反思與重構》.梅若鳴.學術交流.2022(07).
[2].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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