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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知識產權法律域外適用 為企業“出海”保駕護航——廣州知產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3-03-10 19: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創翔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創翔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聯誠國際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下稱聯誠公司)原審被告:常州市英鵬電光源有限公司(下稱英鵬公司)
創翔公司未經聯誠公司許可,擅自以聯誠公司名義在墨西哥等多個國家申請展位,并將墨西哥展位轉讓給英鵬公司使用,導致英鵬公司等經營主體得以在域外的展位及展會宣傳冊上使用聯誠公司的企業名稱參展。聯誠公司認為創翔公司、英鵬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聯誠公司、英鵬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512000元。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創翔公司、英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以聯誠公司的名義申請展位并在展位上懸掛聯誠公司企業名稱的行為,容易引人誤以為相關展位或展位所示商品與聯誠公司存在特定的聯系,對聯誠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判令創翔公司賠償聯誠公司16萬元,英鵬公司承擔部分清償責任。創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中,權利人對于知識產權價值及損害后果等問題的舉證,都有其特殊性和難度。企業知識產權海外權益保護案件,應衡量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取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知識產權的特性等因素,不應對權利人苛以過嚴的舉證責任。綜合考慮聯誠公司在海外專業展會的多年參展情況、創翔公司通過被訴行為獲取優勢展位的事實、海外權益損害結果的舉證難度、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重復侵權的情節以及侵權獲利較高等因素,對于創翔公司的惡意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在法定額度內認定較高的賠償責任。因此,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是香港地區注冊成立的企業,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墨西哥等多個國家。法院根據案件特點,通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綜合考慮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價值及損害結果的域外取證難度、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性等因素,正確認定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且造成企業海外利益的損失,并指出加重惡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的必要性。案件的處理對于加強灣區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探索提升保障灣區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切實維護企業的海外利益,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案作為保護灣區企業海外利益的典型案例,被廣東廣播電視臺的“灣區睇法”欄目采訪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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