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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成功加入CPTPP,中國將推進哪些知識產權改革?(上)
華進專家與顧問委員會
2024-07-23 14:22
華進專家與顧問委員會
>>> 一、CPTPP是什么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披露了我國自2021年9月正式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來的最新進展。商務部有關人士介紹,中國政府近期向CPTPP成員遞交了中國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并重申中國“有意愿、有能力加入CPTPP”。
CPTPP被稱為當今世界上最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其前身是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
2017年,美國宣布退出TPP后,在日本的推動下,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智利、新西蘭、新加坡、文萊、馬來西亞、越南、墨西哥和秘魯11個國家簽署的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此后,英國于2021年2月1日提交正式加入CPTPP請求,而中國則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提出申請加入CPTPP。2023年3月31日,英國宣布已完成相關談判并達成協議,使英國成為第一個加入CPTPP的歐洲國家,這也成為中國推動申請加入CPTPP進程的動因之一。
CPTPP作為一個高水平的自由貿易協定,其知識產權條款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發展方向。相比于目前覆蓋范圍最廣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CPTPP要求更高的保護標準,屬于超TRIPs(TRIPs-plus)的國際協定。雖然我國現行知識產權規則已符合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標準,但與CPTPP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本文將聚焦CPTPP的“TRIPs-plus”條款,比較我國現行知識產權規則與CPTPP條款最低要求之間的差異,從而分析我國將推進哪些知識產權方面的改革措施。
>>> 二、IP規則對比:商標&地理標志
(一)在商標方面
CPTPP要求成員國建立更加健全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以確保商標持有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例如:CPTPP第18.18條規定,不得僅以標記由聲音組成為由拒絕注冊商標,此外,每一締約方應盡最大努力注冊氣味商標。
目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允許注冊聲音商標,但還未明確允許氣味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不過,CPTPP中關于氣味商標的規定是鼓勵性條款而非強制性的,因此允許氣味商標注冊也許并不是我國目前急于推進的知識產權改革措施。
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方面,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還在第五十七條中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我國商標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阻止地理標志的混淆性使用,而CPTPP第18.20條則進一步強調了注冊商標專有權適用于對已注冊商標的貨物未經授權而使用地理標志的情況,如在貿易過程中使用該地理標志會導致對貨物產地出現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第三方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地理標志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地產生混淆,那么在先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可以阻止第三方使用該地理標志。
以百威(Budweiser)啤酒為例,捷克“百威(Budweiser)”啤酒出產自捷克Budweis小鎮的捷克公司,而美國“百威Budweiser”啤酒卻出產自不同于捷克公司的美國公司。這兩家公司在全球各地為爭奪“Budweiser”啤酒品牌專用權發生了不少糾紛。目前的結果是,來自捷克的“百威”可以在大部分歐洲國家使用Budweiser的名稱,在北美使用名稱Czechvar,而來自美國的“百威”可以在北美使用Budweiser,但是在歐洲大部分國家只能叫Bud。
假設根據CPTPP第18.20條的規則來判定,由于美國百威“BUDWEISER”啤酒早在其1995年正式進入中國市場之前就已經在中國獲得“BUDWEISER”注冊商標,并且美國百威“BUDWEISER”啤酒已經在中國高端啤酒市場占據了主導地位,因此在中國擁有“BUDWEISER”注冊商標的美國公司將可以阻止捷克產地廠商在中國注冊申請或使用“Budweiser”地理標志。
鑒于我國商標法中沒有明確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阻止地理標志的混淆性使用,我們可以通過具體司法案例來了解中國處理該類糾紛的原則。
例如:“金華火腿”商標侵權糾紛案——案號:(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9號中,浙江省浦江縣食品公司于1979年在第33類商品(火腿)上申請注冊了商標“金華牌”,該商標于1983年經核準轉讓給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并且經國家商標局《批復》明確,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的注冊商標為“金華火腿”商標;國家質檢局于2002年批準對金華火腿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而浙江永康火腿廠等55家企業提出的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于2003年通過審核,這55家企業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在此背景下發生了原告“金華火腿”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兩被告永康火腿廠和泰康公司(泰康公司是永康火腿廠的銷售商)使用“金華火腿”地理標志之間的沖突。
該案判決指出,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雖然商標權人根據商標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如果該地名經國家專門行政機關批準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則被獲準使用的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使用該原產地域專用標志。該案中的被告雖然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地理標志,但并沒有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地產生混淆,因此,原告不能阻止被告在法定范圍內使用該地理標志。
可見,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并沒有違背CPTPP的相關條款要求,但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法保護這兩種制度,我國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地理標志保護之間的沖突解決規則,從而避免混淆的可能性。
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CPTPP第18.22條進一步使跨類保護的范圍包含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即不論馳名商標是否已注冊,對于會造成混淆且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權人利益受損的在后商標,就應當依申請或依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在后商標并禁止其使用。而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未注冊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保護,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已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為馳名商標提供跨類保護該商標需“已經在中國注冊”。商標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對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造成誤導公眾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整體來看,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明顯弱于CPTPP,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與CPTPP相關條款還存在差距,為了符合加入CPTPP的要求,我國有可能提高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提供跨類保護。
(二)在地理標志方面
CPTPP注重地理標志不同保護模式之間的協調,尤其是在第18章E節(第18.30-18.36條)中規定了具體規則,包括保護或承認地理標志的行政程序、異議和注銷的理由、是否屬于通用名稱或復合名稱、地理標志的保護日期、國際協定例外條款等。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原先存在商標、質檢、農業三套體系,缺乏必要的協調和統一,容易引發權利沖突,不利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和運用。目前,我國正在加快推動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協調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兩種模式,制定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實施方案,同時借鑒國際先進地理標志保護經驗及規則,實現中國地理標志保護與國際地理標志保護規則的有機銜接,必然也將兼顧CPTPP中相關條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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