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取向vs法律紅線,“商標申請”正在經歷哪些變化?(下)
>>> 四、商標申請新趨勢背后原因及公眾反應
社會熱點、網絡熱詞及名人姓名之所以成為商標名稱的“靈感來源”,其原因大致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
一是上述內容自帶流量及討論度,在作為商標使用時足以吸引公眾注意力;
二是商標本質即為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上述內容的走紅說明其存在記憶點或容易被公眾記住,體現了商標的價值;
三是上述內容一旦被注冊為商標,對于商標所有人來說,既有投資意義,又有轉讓價值,是穩賺不賠的保值品。
但是,公眾或相關利益人對該種情況的態度并不正面。
例:“渣渣輝”
近幾年知名演員張家輝擁有了一個別具一格且富有代表性的諧音姓名“渣渣輝”,為了預防其他主體使用該名稱注冊商標,2019年就有所在地為香港的“張家輝”作為申請人在全類別上注冊了“渣渣輝”商標。盡管張家輝方面對此并未給出明確回應,但網友普遍相信該注冊人正是演員張家輝本人。
相關媒體也就此類“蹭熱度商標”發聲,如法治日報中的文章曾以“商標搶注蹭熱點‘便車’終將成‘錯車’”為題,文中評價到“傍名人、蹭熱點、搶流量……諸如此類的商標搶注,主要有兩種目的:一是囤積閑置,待價而沽;二是假借關系,爭搶商機。前者不以使用為目的,而是期待真正的權利人高價回收商標;后者則是試圖讓公眾產生一定程度的混淆誤認,創設更多的交易機會。無論追求何種目的,這些惡意搶注行為都擊穿了商業道德底線,也逾越了法律紅線。”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與調整,一方面是綜合考慮相關行業領域的發展動態與整體進程的結果,另一方面是為了更好滿足商標申請的需要。畢竟,商標申請的最終目的是使用,精準且與時俱進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自然符合申請人心意。
電子競技及電子競技比賽,自上世紀70年代誕生以來,經過五十年的發展,現已成為一項全球性的文化現象。
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將電子競技列入我國的第99個體育項目,后于2008年改批為第78個正式體育競賽項目。同年5月,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正式宣布電子競技項目進入第18屆亞洲運動會的表演項目。
2020年底,亞奧理事會正式宣布電子競技獲準列入杭州亞運會競賽項目。
2023年,電競項目正式成為9月舉辦的杭州亞運會比賽項目,電競項目在亞運會的正式首秀也為電競贊助帶來了新的機會。
正因為電子競技及電子競技比賽的飛速發展,“尋找電競比賽贊助”這一項目誕生了。而以往贊助傳統體育的奶制品企業和其他類型企業,也逐漸開始對電競俱樂部及亞運會進行贊助。例如,伊利在2023年就成為了JDG(京東電子競技俱樂部)和BLG(嗶哩嗶哩電子競技俱樂部)的贊助商,并在亞運會期間積極與電競聯動,既收獲大量品牌曝光,又使自身國民乳業這一定位更加清晰。
在相關政策穩步發展且配套新技術、新設備、新模式逐漸完善的共同作用下,環保行業正在進入全新的階段。隨著疫情影響的消散,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今年為了全力促進生態環保產業復蘇和創新發展,在促進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方面開展一系列工作,支持環保企業的技術合作與市場拓展。基于國內國際環保行業的整體新機會、新環境,“為提高對樹木和環境保護認識的慈善籌款服務”這一項目出現了。
對于新增可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變化,公眾或者是商標申請人基本上都給予了正面反饋,及時關注可申請項目的變化,并依據自身需求所提交的指定在新增項目上的商標注冊申請正是申請人積極態度的最好體現。
>>> 五、可能存在的駁回風險及后續使用問題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大打擊惡意注冊商標的力度,采取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源頭審查、開展專項行動等一系列措施,取得顯著成效。為全領域深化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治理,維護風清氣正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于今年5月印發《系統治理商標惡意注冊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治理體系完善和效能提升為重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健全依法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工作機制,強化制度和信息化技術支撐,最大限度壓縮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生存空間,有效防范化解商標領域重大風險,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3]
雖然,社會熱點、網絡熱詞及名人姓名作為商標名稱具有較明顯的記憶點,但這些名稱也是有保鮮期的,其熱度隨著人們快節奏的工作生活以及新熱點、熱詞的出現,將會逐漸消散。同時,互聯網易傳播、易發散、易討論的特性注定會將熱點、熱詞與社會利益、公眾情感、政治文化等因素聯系在一起。當它們作為商標名稱進行申請時,極易觸碰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第十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這根紅線,從而最終被下發駁回通知。
此外,社會熱點、網絡熱詞的實際傳播會導致使用頻次顯著增加,其被通用化的可能性較高,若商標后續使用不當或保護不力,也有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將很難發揮出其作為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該商標專用權人將在一定范圍內喪失對商標保護的權利。
>>> 六、結 語
商標名稱的變化和可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是申請人主觀意愿、行業領域環境及相關規章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雖然,一些商標名稱因使用、化用社會熱點、網絡熱詞或名人姓名而具有流量、記憶點、價值,常常成為企業或個人爭相申請注冊的對象;但其含義參差不齊,容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禁止使用”條款所規定的情形,注冊成功率較低。
因此,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若從商標用途、商品或服務特點、企業文化等多方面綜合考慮,且及時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可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根據具體情況選取合適的項目,則更有利于提高商標通過審查的可能性。
商標應為打造品牌而服務,只有凝聚自身企業經營文化、獨具匠心的商標,才能在經過時間檢驗后依然保有生命力,最終成就真正的知名品牌。
參考資料:
[1] 國新辦舉行2023年上半年知識產權工作新聞發布會
[2] 【法治日報?熱點聚焦】商標搶注蹭熱點“便車”終將成“錯車”
[3] 系統治理商標惡意注冊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